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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节能降耗项目的通知
2007-07-18 12:01: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慈溪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慈溪市经济发展局

文件

 

慈节能办〔2007〕8号





 

 

关于上报节能降耗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发〔2007〕54号)和宁波市节能办、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甬节能办〔2007〕0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掌握我市节能降耗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做好项目节能效果测试,选择一批项目争取上级扶持政策,希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摸底调研工作,将符合扶持条件、今年已完工或在建的项目,填写《慈溪市节能降耗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要求于7月30日之前报市经济发展局电力资源科。项目填报的范围如下:

1.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节能产品生产项目;

2.节能技术、产品应用且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3.清洁生产企业(或正准备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改造项目;

4.中水回用改造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附件一: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慈溪市节能降耗项目登记表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一:

 








宁波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宁波市财政局

 

甬节能办〔2007〕01号

==============================================================

 

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四区一岛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涉能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并抓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九日

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和《宁波市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要求,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三条 市节能资金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五)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六)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等支出;

(七)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标准

第六条 节能(节水)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建筑节能科技创新研发应用项目,列入宁波市节能降耗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促进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中节能产品的技术进步项目,设备技术投资在500万以上,依照《宁波市重点优势行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其实际设备投资予以相应补助。

(三)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由市节能办确定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对应用十大节能技术(产品)且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技术(产品)实际投资10%予以补助。单个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全面采用建筑节能新标准,包括围护结构节能,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新建或改造的节能建筑工程。被评定为宁波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60万元以内补助;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80万元以内补助;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以内补助。

(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降耗效益后,被评定为宁波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按项目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其中:补助资金的50%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50%给予节能应用单位。单个机构或单位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

(五)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在宁波注册的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被评定为宁波市年度节能推广优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表彰及8万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六)强化节能考核奖励。经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及任务,给予表彰及不超过10万元的分档奖励。

(七)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的政策,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八)根据宁波市年度节能重点,由市节能办对《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每年修编一次,并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清洁生产

继续推进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被评为市级以上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补助10万元;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采用宁波市年度推广应用的十大节能技术(产品)的,参照第六条第(三)项条款给予补助。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补助10万元。

第八条 循环经济

(一)对列入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2412”工程试点单位(企业),被评为市级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二)列入我市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设备技术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8%补助,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能耗计量、统计、定额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重视节能工作,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能源利用分析、能源审计,并实施良好;

(四)实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资格,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

(三)合同能源管理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已实施项目的良好信誉,对所实施的项目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行业)标准。

第五章 考评、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具体按照《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 补助项目每年受理二次,受理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和9月30日前。表彰奖励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由属地主管部门受理,属地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市节能办。

第十四条  由市节能办、市经委或市建委组织专家抽查评价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节能资金资助对象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受益单位。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补助金额。经网上公示无不良反映后,下达补助资金,受益单位向属地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工程)从高补助,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或奖励政策。建筑节能项目投资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三年,其它节能项目投资时间跨度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主要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节能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二)宁波市节能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二)

(三)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清洁生产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省市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

(五)节能项目需提供节能效果测试报告;

(六)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需提供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及有关通知可从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站(www.nbec.gov.cn)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www.nbjs.gov.cn)上下载。完成有关程序,确定的项目和单位名单和奖励、补助金额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原甬经资源〔2006〕103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二:

慈溪市节能降耗项目登记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企业地址

 

所属镇(街道)

 

法人代表

 

项目联系人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联系传真

 

企业上年经济

效益情况

产值

利润

税收

 

 

 

项目名称

 

是否是清洁生产企业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完工日期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目标(改选原因、节能措施、节能技术设备、目标等说明)

 

 

 

 

 

 

项目计划投资

固定资产总投资

其中:设备投资

其中:技术投资

 

 

 

项目实际已完成

 

 

 

主要指标

内容

投产前

投产后

企业总耗能量  (万吨标煤/年)

 

 

万元产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企业总耗水量  (万立方米/年)

 

 

万元产值水耗  (立方米/万元)

 

 

主要产品                 的单位能耗

 

 

主要废弃物               综合利用率(%)

 

 

主要污染物                排放(吨/年)

 

 

水的重复利用率(%)

 

 

项目新增节能量(万吨标煤/年)

 

项目新增节水量(万立方米/年)

 

项目新增经济效益(万元/年)

 

项目实施情况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备注: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及节能产品生产项目需对项目建设内容单独详细说明。

 

 

 

 

 

 

 

 

 

 

 

 

 

 

 

 

 

主题词节能   项目    通知                                        

  抄送:宁波市节能办、宁波经委能源资源处;市府办、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胡建国副市长。

慈溪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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